聯盟章程

第一條

茲本聯盟中文名稱為臺灣次世代通訊產業聯盟(以下簡稱本聯盟),英文名稱為 Taiwan NextGen Communications Alliance (TNGCA) 。

第二條

本聯盟為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(以下簡稱 TCA)轄下的策略性組織,其相關規定依公會組織章程訂定,並接受TCA理、監事會之督導。

第三條

本聯盟宗旨:

  1. 促進次世代通訊技術應用及產業發展,實現廣泛信號覆蓋和通訊連接。
  2. 整合產、官、學、研各界力量,共同推動產業通訊領域之創新與商機拓展。
  3. 推動產業通訊技術標準及驗證機制。
  4. 辦理推廣、研討、交流及國際合作活動,促進次世代通訊產業與技術發展。
  5. 協助產業培育次世代通訊技術人才。
第四條

本聯盟之工作內容:

  1. 推動次世代產業通訊及其相關設施技術標準。
  2. 連結國內外相關標準組織及產業聯盟,以利國際接軌及市場拓展。
  3. 協助聯盟會員與中央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之溝通協調。
  4. 辦理各項技術交流、推廣與研討活動,促進產業通訊技術之廣泛應用與實踐。
  5. 推動相關專業人才培訓與能力養成。
  6. 協助會員進行相關技術標準化過程中的智慧財產權議題評估與協調。
  7. 其他與本聯盟宗旨及目標相關之事項。
第五條

本聯盟會員分為下列二種: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。

  1. 一、團體會員:凡認同本聯盟宗旨,依法登記設立之國內外法人團體、公司、行號、公協會、學術機構等,得申請加入。
  2. 二、個人會員:凡認同本聯盟宗旨,具備通訊領域相關經驗之個人,得申請加入。
第六條

會員之入會審查:

凡申請加入本聯盟者,須提交入會申請書,經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,方可成為本聯盟會員。團體會員應指派至少一名會員代表參與聯盟事務,得應參與需求增列指派,總計指派會員代表數至多四名。會員代表需為該組織負責人、高階主管或現任職員,並應書面載明相關資料提交本聯盟。

第七條

會員之權利:

  1. 參與本聯盟舉辦之各項會議或活動。
  2. 享有提案權、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、罷免權,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  3. 可依其需求參與本聯盟成立之關鍵事務委員會(Special Interest Group、簡稱 SIG)及轄屬之各工作小組。
  4. 可優先取得本聯盟提供之相關資訊。
第八條

會員之義務:

  1. 恪守本聯盟章程規定。
  2. 遵守本聯盟各項會議之決議。
  3. 積極參與本聯盟推動之各項工作與活動。
  4. 維護本聯盟之名譽與信用。
第九條

會員之停權或除名:

  1. 會員有違反本聯盟章程、不遵守大會決議或有其他損害本聯盟名譽或信用之情事發生時,經執行委員會決議後,得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。
  2. 有危害本聯盟情節重大者,經執行委員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  3. 會員經停權或除名處分,已無償取得之資料或權益概不予追討或退還。
第十條

會員之退出: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會。

第十一條

本聯盟設會長一名,並設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。

  1. 一、會長:由本聯盟會員推選之。會長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。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聯盟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執行委員會主席。
  2. 二、副會長:設 1-3名,由會長聘任,任期與會長相同,亦得續聘一次。副會長襄助會長推動會務,並受會長委託代理其職務。
  3. 三、會長、副會長與執委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第十二條

執行委員會(執委會):

  1. 組成:由會長、副會長及委員代表共計7-9人組成。
  2. 任期:委員任期二年,但得視推動工作需求延長任期或提前改聘。
  3. 職權:綜理本聯盟之日常事宜。
  • (一)擬定整體聯盟推動方向。
  • (二)依需求召開會議,以推動或審議聯盟相關事務
  • (三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之審議。
  • (四)議決會員之入會、停權及除名處分。
  • (五)經費之籌募、分配運用及財務監督。
  • (六)任期間若會長辭任或無法執行職務,推選接任人選。
第十三條

本聯盟得設立推動政策倡議、技術推動、國際拓展、產學合作等若干關鍵事務委員會( SIG )及轄屬之工作小組。各委員會設主委及副主委若干名,首屆主委及副主委由會長任命;其後屆次由各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。

第十四條

會員大會:

  1.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之。
  2. 會員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。
  3. 臨時會議,除由會長召集外,亦得由執行委員會決議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。
  4.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5.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出席,需經出席會員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• (一) 章程訂定與變更決議。
  • (二) 會員之除名。
  • (三) 執委會委員之罷免。
  • (四) 聯盟解散案之審議。
  • (五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五條

執行委員會會議:

  1.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  2. 執行委員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,或其指定之副會長/委員代理召集。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 7 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之。
  3. 執委會之決議,需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其決議經過半數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• (一) 章程訂定與變更草案之審議。
  • (二) 會員之除名。
  • (三) 執行委員之罷免。
  • (四) 財產之處分。
  • (五) 聯盟解散案之審議。
  • (六)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十六條

關鍵事務委員會會議:

  1. 關鍵事務委員會會議,得於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,由主委或副主委依需求召集,並由秘書處襄助會議召開相關事務。
  2. 關鍵事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委(或副主委)召集並主持,應於7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,會議得以實體或線上方式舉行或多種方式並行。
第十七條

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:

  1. 事業費(如承辦專案、技術服務等收入)。
  2. 會員及各界捐款。
  3. 委託收益。
  4. 基金及其孳息。
  5. 其他收入。
  6. 本聯盟所舉辦之相關活動與專案可採收費方式,專款專用以支應活動之相關成本。
第十八條

本聯盟之會計作業委由TCA以獨立帳戶及專款專用之方式代為管理。經費動支則依聯盟工作事項及預算,按TCA財務管控及簽核機制申請並簽報會長核備後動支。

第十九條

本聯盟解散後,剩餘之財產,除依其來源已約定其歸屬外,悉數歸TCA所有。

第二十條

聯盟經由會員廠商參與標準制定工作會議時,技術提案若納入會員廠商所擁有之原著作權或專利智財,聯盟亦有產出各項技術標準草案、技術報告或文件等,其標準成果之著作權、專利智財等權利歸屬及授權使用等事宜,由聯盟委請之法律智財顧問與相關會員廠商,另行商訂之。本聯盟之標準成果,需秉持公平(Fair)、合理(Reasonable)且無差別待遇(Non-discriminatory)等原則,聯盟會員得依據聯盟相關授權機制據以實施、推廣與運用。非會員若欲實施運用,須經本聯盟同意後始得為之。

第二十一條

本聯盟章程之修改或廢止,須經執行委員會決議通過,並提報 TCA 理監事會核備。

第二十二條

本聯盟之解散,由執行委員會審議通過,提報 TCA 理監事會核備。

第二十三條

本章程未盡事宜,經聯盟會員大會決議後,悉依TCA之聯盟及聯誼會參考準則及政府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。